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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中天中华史第一部:中华根 第五章(4/4)

易中天 · 历史军事 · 538 KB · 2015-04-02 14:14:17

第五章(4/4)

[1]先后征服埃及的,是波斯国王冈比西斯和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。


[2]本章关于古埃及宗教以及神权与王权关系的论述,请参看金观涛、王军衔《悲壮的衰落》。


[3]十八王朝的这位女王叫“哈特舍普苏特”,是“图特摩斯一世”的女儿,后嫁给她父亲同父异母的兄弟“图特摩斯二世”,并生下“图特摩斯三世”。所以“图特摩斯三世”既是她的儿子,也是她的堂兄弟。这种乱伦的近亲繁殖在古埃及王族中非常普遍。


[4]篡夺法老的王位的阿蒙神庙祭司叫“赫利霍尔”,事情发生在公元前1085年。


[5]迦太基(QRT HDST),坐落于非洲北海岸(今突尼斯),与罗马隔海相望。大约在公元前8世纪~前6世纪,迦太基开始向非洲内陆扩展,并开始称霸西地中海,与希腊分别控制着地中海的西东两边。最后因在三次布匿战争(Punic Wars)中均被罗马打败,而于公元前146年灭亡。罗马人摧毁迦太基之后,在公元前122年便建立新城殖民于原迦太基城废墟领土之上,公元前29年罗马将迦太基设为非洲阿非利加省的一部分。


[6]西罗马帝国亡于公元476年,东罗马帝国亡于公元1453年。


[7]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,罗马人对世界有三次征服,第一次用武力,第二次用宗教,第三次用法律。法律的征服是最持久的。


[8]罗马法规定的“身份权”中,最重要的是“自由权”。没有自由,即为奴隶。这就区别了“奴隶”和“自由人”。其次是“市民权”,包括参政议政、担任公职、选举被选举等“公权”,结婚、诉讼、处分财产、建立遗嘱等“私权”。这是罗马公民的“特权”。这就区别了“罗马人”和“非罗马人”。至于“家族权”,则实际上是“父权”。这就区别了“父子夫妻”。


[9]罗马法还规定,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、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“身份权”,才是“完整的人”。否则,就叫“人格减等”。丧失家族权叫“小减”,丧失市民权叫“中减”,丧失自由权叫“大减”。罗马人的统治手段,就是让被征服者处于不同的“法律地位”。公元212年,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,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公民权利,就是“怀柔政策”之一。


[10]正因为中国古代的国家体制是“家国一体”,所以当年海瑞骂皇帝,司法部门就参照“儿子骂父亲”来量刑。流氓地痞叫“地头蛇”,也因为高高在上的是一条龙。


[11]见恩格斯《家庭、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援引吉罗?特龙《婚姻与家庭的起源》一书所引埃斯潘纳斯《论动物的社会》的说法。






谁代表先进的文化,谁就代表“中国”,


也就能在古代文明的T型台上走猫步,


以“天下之中”自居,为其他民族做榜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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